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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巫有鹏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8年4月30日修订发布)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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