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0 > 正文

“套路贷”惊人细节曝光!专套大学生,员工催收未达3000元不得吃饭

  • 10
  • 2022-12-31 23:00:03
  • 563
摘要: 转自:中国证券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

  转自:中国证券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

“套路贷”惊人细节曝光!专套大学生,员工催收未达3000元不得吃饭

  其中包含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纪律规约,禁止透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公司地址,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政法、军警院校学生放贷等。

  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

  不得吃饭

  案情显示,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组织采取发送拼接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性短信,以及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对不能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同事、同学进行滋扰施压,索取“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汤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涂某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纪律规约,如部门之间禁止相互串门交流;禁止透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公司地址;贷后部门员工不得在食堂吃饭,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政法、军警院校学生放贷等。

  该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该组织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违法所得用于支持组织运转,向组织成员发放薪酬和提成,剩余由汤某甲等人按比例分赃。

  该组织“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导致陈某某、李某某等20余名年轻被害人自杀、自残、抑郁、退学等,引发网络上大量投诉,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周边亲朋正常生产生活,影响被害人所在校园安全稳定,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检: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据悉,上述组织已于2020年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汤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20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

  最高检表示,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聚焦网络套路贷等四类犯罪领域

  最高检当日还披露了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等3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在谈及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时,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典型性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此次选编的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实践中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四类犯罪领域,4起案件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典型性。其中1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另一方面,突出法律性,指导性较强。本批案例以涉网络黑恶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常见争议问题为重点展开编写。涉及的问题包括:网络“套路贷”如何认定、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无接触的网络犯罪如何把握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及危害性特征,“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涉黑恶犯罪中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成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落实等。

  编辑:郑雅烁

发表评论